申請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
定檢具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申請前項查驗登記,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送
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具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
驗手續。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許可證,登記事項如下:
一、中英文品名。
二、醫療器材商名稱。
三、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四、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五、醫療器材成分、材料、結構、規格或型號。
六、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七、製造許可編號。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二項,以明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申請醫療器材製造
、輸入查驗登記應辦理檢驗之規定。
二、新增製造許可編號為醫療器材許可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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