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健康食品查驗業務之受託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辦理食品相關認證驗證業務或醫藥品相關查驗登記業務三年以
      上經驗。
  二、具備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相關研究計畫三年以上經驗,成果獲得政府
      機關採行,且非為業者案件相關安全、功效評估實驗計畫之執行者
      。
  三、具備完善之工作環境及相關設施、對受託之業務訂有作業程序及品
      質之保證計畫,並聘僱足夠之專業審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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