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
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立法理由〕
本條說明增列醫學影像展延之保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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