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110772147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保障個人健康隱私,促進健保資訊共享及
社會創新服務」之核心價值,自一0五年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
應用服務中心作業要點,開放學研單位申請應用健保資料,另自一0八年
六月起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人工智慧應用服務試辦計畫」,開放健保醫
學影像資料,開發或驗證人工智慧演算法及模型,已有研發成果落實於應
用場域輔助並加速既有流程,是以,健保署整合試辦計畫經驗,將醫學影
像資料納入健保資料正式對外開放,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調整資料處理費、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額度。(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資料保存費。(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醫學影像部分,
    所提供之資料檔案以十億位元組( 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
    單位,每案收取申請基本費用新臺幣四千六百七十元,總容量超過五
    GB後則加計資料處理費,每一GB(含未滿)計收新臺幣五百二十一元
    。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一千
    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醫學影
    像部分,每半日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
    以一人日計。醫學影像部分,無該項服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本條第一項說明增列醫學影像之資料處理費依實際提供所需作業成本
    訂定收費原則,其由基本費用並依申請容量大小加計費用二部分組成
    。
三、本條第二項說明增列醫學影像之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以使用本服務
    作業區提供之工作站及高速算主機處理成本計算攤提,並以每半日、
    全日為收費單位。另機器夜間執行比照全日進場費用。
四、本條第三項說明增列醫學影像無資料代處理。

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
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立法理由〕
本條說明增列醫學影像展延之保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