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為
  統制紀錄,建立登記卡片,為明細記錄,並納入資訊管理,俾便查考與
  研究。
  一、舊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書畫、圖書文獻等處(以下簡稱各處)分
      別保管維護外,由登記組根據有關資料,載入登錄簿,為使各項文
      物有效存證,並編製藏品清冊,分存各處及登記組,製作品名卡片
      ,卡片附貼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記組辦理登錄,攝照製卡建檔,移交有關各處典藏
      保管。
  三、寄存文物經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覽;亦得經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
      出借入,統由登記組會同各處按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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