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項文物,均應依左列步驟辦理總登記,由登記組設置登錄簿,為
統制紀錄,建立登記卡片,為明細記錄,並納入資訊管理,俾便查考與
研究。
一、舊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書畫、圖書文獻等處(以下簡稱各處)分
別保管維護外,由登記組根據有關資料,載入登錄簿,為使各項文
物有效存證,並編製藏品清冊,分存各處及登記組,製作品名卡片
,卡片附貼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記組辦理登錄,攝照製卡建檔,移交有關各處典藏
保管。
三、寄存文物經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覽;亦得經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
出借入,統由登記組會同各處按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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