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古文物及藝術品之保管、清點、編目、整理、維護、修裱等事 項。 二、關於古文物及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評鑑等事項。 三、關於古文物及藝術品之蒐購、徵集、複製、出版、闡揚、推廣、接 受損贈等事項。 四、關於古文物及藝術品之展覽、譯導參觀、學術活動、社教宣導、資 訊管理、文化交流等事項。 前項所稱古文物及藝術品,包括銅器、瓷器、玉器、漆器、琺瑯、文玩 、法書、名畫、碑帖、緙絲、織繡、圖書、古籍文獻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