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一、院長、副院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配合業務需要,明定副院長中一人,於必要時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