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立法理由〕
一、院長、副院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配合業務需要,明定副院長中一人,於必要時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
    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