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
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
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
政院。
〔立法理由〕 本條維持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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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
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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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立法理由〕 一、院長、副院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配合業務需要,明定副院長中一人,於必要時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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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 一、主任秘書職務,依考試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85)考台組貳一
字第 06368號令修正發布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四)規定,改列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二、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有關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
表定之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官等職等及員額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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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第十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
以編制表定之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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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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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之聘任資
格,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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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修正本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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