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
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
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
政院。
〔立法理由〕
本條維持原條文。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
    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立法理由〕
一、院長、副院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配合業務需要,明定副院長中一人,於必要時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
    任。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
一、主任秘書職務,依考試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85)考台組貳一
    字第 06368號令修正發布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四)規定,改列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二、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有關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
    表定之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官等職等及員額規
    定。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第十條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
    以編制表定之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之聘任資
    格,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修正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