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每人每次收兌金額以等值三千美元為限。
〔立法理由〕
考量外幣收兌處(以下稱收兌處)實際收兌業務量及各幣別收兌限額的一
致性,收兌限額由現行等值一萬美元調降為等值三千美元,理由如下:
一、主要大型收兌處每筆收兌金額平均約在等值一百至一千美元之間,遠
    低於現行限額等值一萬美元。
二、考量現行外匯相關法規,對人民幣現鈔買賣限額為每人每次人民幣二
    萬元,鑒於幣別一致性,爰將現行收兌限額調降為每筆等值三千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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