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本 辦法原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已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