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本
辦法原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已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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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
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條文
第三條說明,並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首長之職稱「部長」
修正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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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
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
用專業人士若干人。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條文
第三條說明,並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副首長職稱「次長」
修正為「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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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係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
解繳國庫,爰予修正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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