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10201796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0年6月23日行政院臺忠五字第2908號令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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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8年12月14日行政院臺忠授字第9010號發布修正名稱及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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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行政院(86)臺孝授一字第 0759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6條(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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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5月18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孝授一字第090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8條(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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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0632A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9條、第16條;刪除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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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9302A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9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3條、第6條、第7條、 第14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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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30200630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7 條、第12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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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1143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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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10201796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6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八十六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時,其名稱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科
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嗣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為
現行名稱,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十五日。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
委員會」,本辦法原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已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
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又為配合特別收入基金年
度決算賸餘處理方式,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召集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本
辦法原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已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

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
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條文
第三條說明,並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首長之職稱「部長」
修正為「主任委員」。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
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
用專業人士若干人。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條文
第三條說明,並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副首長職稱「次長」
修正為「副主任委員」。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係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
解繳國庫,爰予修正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