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
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
          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
          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
          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
          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
          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
          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
          、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
          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二、無形文化資產: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
          式、祭典及節慶。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
          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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