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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國定、第一級及第二級公有古蹟,得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授權古蹟管理 使用機關辦理委託管理維護事項;無管理使用機關者,得授權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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