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國定、第一級及第二級公有古蹟,得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授權古蹟管理
  使用機關辦理委託管理維護事項;無管理使用機關者,得授權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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