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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第二十八條(所有權之移轉)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 ,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