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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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
  ,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