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
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或其關係人於國家電影及視聽
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立法理由〕 明定本準則所稱「利益衝突迴避範圍」,經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四條,分別予以訂明「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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