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職災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