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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職災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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