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農監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
定該部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代表各一人。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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