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農民健
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已修正本規程授權依據之項次,由現行第一
項調整為第二項,爰配合修正授權依據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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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
定該部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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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代表各一人。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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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部農民輔導司司長兼任;組長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農業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輔導處修正為農民輔導司,爰酌修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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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
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基於實務執行需求,並參考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且
農監會第十二次會議討論決議,調整開會期程為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爰修
正第一項之會議期程,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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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重大決議事項應報請農業部核定後執行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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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所需經費由農業部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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