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前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之候選人、團體,由其任職或相關機關(構)、學
校、團體檢具推薦書,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或自行向本部推
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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