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
分之三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獎金。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其
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定獲前三名或相當等
第之個人或團體為限,個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團體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
二、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以外之人員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
者,每一獲獎人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已
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三四00一三一五
號函頒修正「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
表」之支給條件,並調增獲獎比例,爰修正第一項,將獲獎比率提高
至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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