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農業部農人字第1140112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3年5月30日經濟部經農字第19471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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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5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382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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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7年1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7020495A號令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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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8年9月27日行政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8020572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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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020471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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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糧字第890020193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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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糧字第900020877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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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3年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70065號令修正 發布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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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3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70472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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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040313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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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11045237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5條之1、第6條;刪除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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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1年6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10112488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7條,自110年12月1日施行(原名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 廣人員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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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農業部農人字第11201132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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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農業部農人字第1140112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三年五月三十日
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
六日。茲為鼓勵對農業領域有重大貢獻之人員並彰顯獲獎對象之傑出成就
,本辦法參酌行政院訂頒之「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
值獎勵支給表」規定,訂定獲獎對象占參賽者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之規範。本次為因應上開支給表業經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院授人給
字第一一三四00一三一五號函頒修正,並調增獲獎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以
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將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
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調增為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以期提高參賽人員
獲獎機會,進而鼓勵優秀人才投入農業發展領域。

法規異動

修正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
分之三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獎金。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其
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定獲前三名或相當等
    第之個人或團體為限,個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團體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
二、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以外之人員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
    者,每一獲獎人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已
    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三四00一三一五
    號函頒修正「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
    表」之支給條件,並調增獲獎比例,爰修正第一項,將獲獎比率提高
    至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