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走私進口農產品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焚化。
  二、掩埋。
  三、投海。
  四、充作飼料、肥料或其他試驗用。
  五、贈與。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農產品之處理,應符合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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