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
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
〔立法理由〕
本會原公告「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法規名稱修正為「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爰配合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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