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 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
本會原公告「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法規名稱修正為「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爰配合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