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
二、農業相關校院:指依大學法設立與農業相關之校院。
三、農業推廣機關(構):指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款有關農業推廣業
    務之農業機關、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及企業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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