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 二、農業相關校院:指依大學法設立與農業相關之校院。 三、農業推廣機關(構):指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款有關農業推廣業 務之農業機關、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及企業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