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
  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性質
  ,並應徵詢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
  、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
  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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