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
所列獎勵事蹟,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報名時間依下列方式報名參
加:
一、個人組: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但屬於全國性團體者,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名。
(二)民營事業: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
名。
(三)學校及幼兒園: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四)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向
其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2.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
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
(五)社區: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立法理由〕 一、獎勵報名期間及受理機關。
二、報名或推薦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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