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
所列獎勵事蹟,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報名時間依下列方式報名參
加:
一、個人組: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團體組:
    (一)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但屬於全國性團體者,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名。
    (二)民營事業: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
          名。
    (三)學校及幼兒園: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四)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向
            其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2.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
            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
    (五)社區: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立法理由〕
一、獎勵報名期間及受理機關。
二、報名或推薦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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