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以基隆港、高雄港、正濱漁港及前鎮漁港為
限。
前項漁船進入港口後,其活動項目以港口卸魚、港內轉載、補給或維修漁
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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