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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以基隆港、高雄港、正濱漁港及前鎮漁港為 限。 前項漁船進入港口後,其活動項目以港口卸魚、港內轉載、補給或維修漁 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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