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漁獲證明書,分為下列五種:
一、漁船捕撈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所捕撈之
    漁獲物,委由貨櫃船、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以向財政部
    關務署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及免予列入輸入管制之證明文件。
二、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記載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捕撈漁船、海域、期間、重量及其他來
          源資訊之證明文件。
    (二)除記載前目來源資訊外,並依輸入國要求證明未經加工之漁獲
          物及其捕撈漁船符合一定衛生條件,以申請輸出動物產品檢疫
          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三、漁獲統計文件:指依國際漁業組織養護管理措施要求對大目鮪或劍旗
    魚魚種所核發之漁獲貿易文件。
四、輸銷漁獲證明書:指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撈作業,未涉及非法、未報
    告及不受規範漁撈行為之證明書。
五、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指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撈作業,符合歐洲聯盟(
    以下簡稱歐盟)理事會規定之證明書。
〔立法理由〕
一、配合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第
    七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七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
    業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漁船從事魷
    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及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用語,修正第一款「貨櫃商輪」為「貨櫃
    船」。
二、第二款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有二類,一類無涉及捕撈漁船、魚貨衛生條
    件,僅單純記載漁獲物或漁產品捕撈來源資訊,列為第一目;另一類
    除記載捕撈來源資訊外,並依輸入國要求證明未經加工漁獲物及其捕
    撈漁船符合一定衛生條件,列為第二目。
三、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ICCAT)、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
    及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 IATTC)等鮪類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基於大
    目鮪為權宜籍(FOC)漁船或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船於
    其公約水域從事漁撈作業之主要目標魚種,劍旗魚則多為非 ICCAT會
    員註冊漁船所捕撈,通過漁獲統計文件措施,以獲得大目鮪、劍旗魚
    漁獲貿易資料,降低前述漁船捕獲該等魚種漁獲量的不確定性,作為
    前述組織評估大目鮪、劍旗魚資源及配額管理之科學基礎,爰於第三
    款漁獲統計文件定義釐明適用之魚種名稱。
四、鑑於各國配合國際打擊非法漁獲貿易措施所施行之漁獲證明文件普遍
    以「 Catch Certificate」命名,中文譯為「漁獲證明書」;又現行
    第四款捕撈合法證明書分為國內及國外輸銷二種目的,爰修正名稱為
    「輸銷漁獲證明書」。
五、第五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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