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清除口蹄疫使用疫苗應達到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口蹄疫參考實驗室以中和抗
體試驗(VNT)方式執行陸生動物診斷試驗及疫苗手冊(Manual of Diagn
ostic Tests and Vaccines for Terrestrial Animals)中口蹄疫疫苗配
對試驗認定之基準;病毒株有差異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差異程度,將
所需疫苗與病毒株配對試驗。但因緊急防疫需要或用於第十一條第二項或
第四項所定補強注射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口蹄疫疫苗以組織培養單價油質(含雙層油質)不活化疫苗(以Bina
ry Ethyleneimine為不活化劑)為限,其保護劑量須在6 PD50(50% pro
tective dose)以上。
遇有緊急防疫需要時,清除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病毒株,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另指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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