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特定寵物繁殖之業者(以下簡稱繁殖業),其特定寵物繁殖場(以下
簡稱繁殖場)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一。
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業者(以下簡稱買賣業或寄養業),其特定寵
物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授權事項之順序,將條次調整為第三條,並分
別修正第一項與第二項之用語及簡稱。另於附表一及附表二增列貓隻繁殖
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並修正現行有關犬隻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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