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凡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種畜禽,應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辦理田間試驗,並經生物安全性評估後,始得推廣利用。
  前項種畜禽之利用如係供試驗研究機構作試驗研究使用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