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畜禽或種原涉及遺傳物質轉置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 ,始得推廣利用;其遺傳物質轉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以因應遺傳物質轉置技術之發展,並賦予 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