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輸入人申請輸入屠宰用牛隻時,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資料,於預定輸入
前三個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
一、預定輸入日期、輸入牛隻數量、耳標格式、輸出國、隔離檢疫場地點
    、屠宰場地點與相關運輸路徑及受委託檢驗之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
    同意書。
二、屠宰計畫書(含每日預估屠宰量、屠宰場地點、運輸路徑)。
三、申請輸入數量於完成隔離檢疫放行後二十四小時內無法屠宰完畢者,
    應提出擬繼續飼養之場所之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輸入屠宰用牛隻之申請時,得視輸入牛隻之數量
、輸出國疫情與檢疫體系等情況,決定派員前往輸出國實地查核該批牛隻
之輸出前檢疫與診斷試驗等執行情形,其所需費用由輸出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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