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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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現行法規)
輸出入動物應受隔離檢疫者,動物之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輸出入前,
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請准排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後,始得
輸出入。
應受隔離檢疫動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依動物檢疫人員指示,於指定
期間內將動物送至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隔離檢疫。
動物隔離期間,非動物檢疫人員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擅自
出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在隔離期間,該動物、相關檢疫物及
藥品,非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許可,不得移出或移入。
動物隔離期間,經診斷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輸出入動物檢疫人員
得依實際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有立即處理之必要者,得逕行處理,並發
給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處置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