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人用藥物類別時,應會商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並得邀請或諮詢獸醫、藥學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建
議。
〔立法理由〕
為廣納專業意見,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人用藥物類別時,應會商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並得邀請或諮詢專家學者提供公告之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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