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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進口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 美金一百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二件,且以郵包寄遞 或旅客入境隨身行李者,免驗證,並由海關逕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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