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進口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
美金一百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二件,且以郵包寄遞
或旅客入境隨身行李者,免驗證,並由海關逕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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