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主管
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之二
第五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有關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申訴案件,雖申訴人得依第二條第
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惟申訴人之雇主仍負相關防治責
任。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是類案件,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及第三十二條之
二第五項所定申訴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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