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書應載明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未依規定載明者,地方主管機關
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當事人未載明申請書所定事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應有適當處理方式,並考量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皆會依據案件事實裁量
,始會決定是否需要請當事人補正,且為避免行政資源遭到部分當事人濫
用之虞,爰增列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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