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升降路:指以牆壁或圍護物圍護,供作搬器升降之通路者。
  二、攀登梯:專供升降機操作、維護、檢點等人員使用之梯子。
  三、支持塔:用以支持導軌、捲揚用鋼索、或攀登齒條之塔或柱型結構物。
  四、工程用升降機:指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用之升降機。
  五、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工程用升降機中,搬器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額定速率在每秒
      0.一七公尺以下者。
  六、病床用升降機:專供病床、輪椅等使用之升降機。
  七、液壓升降機:使用水壓或油壓為動力之升降機。包括以液壓柱塞直接支撐搬器作升降
      之直接式液壓升降機,及以液壓柱塞帶動鋼索或鏈條使搬器作升降之間接式液壓升降
      機。
  八、頂部安全距離:升降機之搬器抵達最高停止位置時,自該搬器之上樑或搬器之最高部
      分至升降路頂部天花板下端所測得之垂直距離;搬器無上樑者,為自搬器天花板或搬
      器之最高部分所測得之值;搬器無天花板者,為自最上層出入口上緣所測得之值。
  九、機坑深度:升降機之搬器停止於最低位置時,搬器內部底面或由最下層出入口地板面
      至升降路底部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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