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
  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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