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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 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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