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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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8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訓練法 中華民國072年12月05日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
  度營業額之規定比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
  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
  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用比率、差額繳納期限及職業
  訓練基金之設置、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