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技術人員及所附設外 語中心教師。 二、專科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及技術教師。 本辦法所稱外國研究人員,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二、各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各機構對於前項第二款之外國研究人員,不得以兼任方式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