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03
人,瀏覽人次:
92959496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演藝工作,指非從事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之音樂、戲劇 、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作現場視聽欣賞之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