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演藝工作,指非從事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之音樂、戲劇
  、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作現場視聽欣賞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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