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契約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間。
二、工作項目。
三、工作地點。
四、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
五、工資。
六、請假規定。
七、請假程序。
八、用人機關(團體)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九、用人機關(團體)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一○、進用人員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離職手續。
一一、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一二、用人機關(團體)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一三、工作調整。
一四、保險。
一五、進用人員執行本條例之公共服務工作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
病時之補償。
一六、不得請求資遣費之約定。
一七、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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