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前條契約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間。
  二、工作項目。
  三、工作地點。
  四、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
  五、工資。
  六、請假規定。
  七、請假程序。
  八、用人機關(團體)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九、用人機關(團體)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一○、進用人員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離職手續。
  一一、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一二、用人機關(團體)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一三、工作調整。
  一四、保險。
  一五、進用人員執行本條例之公共服務工作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
        病時之補償。
  一六、不得請求資遣費之約定。
  一七、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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