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