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
  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
  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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