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
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
、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
部長、環境部部長、文化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主計處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
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
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改制為文化部,爰修正第二項之機關名稱及首長職稱
,並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組成委員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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