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