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輪胎製造、輸入、販賣業(以下簡稱
  輪胎業者),於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市)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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