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輪胎製造、輸入、販賣業(以下簡稱 輪胎業者),於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市)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