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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名稱及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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