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利特定非公務機關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爰於第一
項規定該計畫應包括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二、為利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
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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